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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冻虾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6-19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423

     1本标准规定了冻虾仁的定义、要求、抽样、试验方法、产品分类和标志、标签、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对虾科(Penaeidae)、长臂虾科(Palaemonidae)、褐虾科(Crangonidae)及长额虾科(Pandalidae)的虾为原料,经拣选、清洗、去壳等处理的冻生虾仁(球)。不适用于经调味或其他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740-94河虾卫生标准

  GB2741-94海虾卫生标准

  GB2760-8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4789.4-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虾球:体形2节以上的不完整虾仁。

  3.2撕损虾仁:撕损的口子超过撕损处虾体厚度的三分之一或对外观有严重影响的其他损伤的虾仁。

  4要求

  4.1主要原辅料

  4.1.1虾必须是鲜度良好、无污染、无异味的冰鲜虾或冷冻虾。

  4.1.2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1.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使用范围及用量必须符合GB2760规定,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有关规定。

  4.2冻品外观

  冻品表面不得有变形、破碎、融化现象,冰衣(被)良好(如有能够防止干耗和氧化的包装,可以不镀冰衣)。单冻的个体间容易分离。每公斤不到77只的个体成块冻结时须排列整齐。

  4.3冻品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8℃(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办,但不得高于-15℃)。

  4.4感官

  4.4.1虾仁的外观、口感、气味指标见表1。

  表1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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