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红枣网 » 红枣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红枣文化 / 市场行情 / 分析预测 / 种植技术 / 关注枣农 / 政策法规 / 加工技术 / 食品安全 /

重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有法人地位 可获税收优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21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366

  记者12月19日从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明年施行,届时,重庆市现有的6000余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获法人地位。

  目前,重庆市已发展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6182个,其中专业合作社3342个、综合服务社2840个,涉及养殖、种植、加工、销售、运输和服务六大行业,覆盖全市87%的乡镇和51%的行政村。但因立法滞后,这些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法人地位,生产经营受到影响。

  市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处长万仲成介绍,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明年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此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为确保入社农民利益,市供销合作总社日前出台了贯彻该法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供销部门及时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对现有的专业合作社予以登记;对拟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按照该法要求进行规范,重新确认成员,完善各项登记申请文件,待具体的登记办法施行后申请设立登记;对已办的综合服务社,凡符合该法要求的,可以选择当地的一个农业生产项目变更为专业合作社,并按相关程序申请登记;对已办的联合社,可用行政区域名代表专业合作联合社,取消联合社称号。

  万仲成介绍,这以前,农民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只能在工商部门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且需3万元注册资本金。明年该法施行后,工商部门注册资金则由合作社章程确定,登记费用也将得到减免。万仲成称,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获得国家财政、金融支持及税收优惠,而且该法还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红枣信息网提示:“如果本网站发布的资讯影响到您的版权,可以联系本站删除!同时欢迎来本站投稿!”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分享与收藏:  红枣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