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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实行准入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16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340

    蔬菜、水果、猪肉等农产品要想进市场,必须先过“放心”门槛——本月20日起,我省逐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

  据省政府规定:自8月20日起,在市(州)政府所在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市(州)政府所在城区内前述场所销售的水果、其他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在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内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

  据了解,进入我省实行市场准入销售的农产品,须附四项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产地证明,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的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人现农产品市场主体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进口农产品应出具我国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检疫)合格证明。

  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必须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检测不合格的,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本省销售。

  省农业厅厅长祝金水介绍,近几年来,尽管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农产品生产环节多、链条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与群众的愿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一项具体措施。

  两年前,武汉率先在全省试行农产品准入制度,此后,包括宜昌、荆州、黄石等也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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