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红枣网 » 红枣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红枣文化 / 市场行情 / 分析预测 / 种植技术 / 关注枣农 / 政策法规 / 加工技术 / 食品安全 /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经营需备“流通许可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11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361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办法规定,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办法明确,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而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申领许可证,应符合场所、设备、人员、工艺等4项基本要求。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红枣信息网提示:“如果本网站发布的资讯影响到您的版权,可以联系本站删除!同时欢迎来本站投稿!”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分享与收藏:  红枣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