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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场与高速公路成近邻 出现疫情面临整体搬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03    浏览次数:783

  正义网辽宁10月7日电前不久,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种猪场”)将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高建局”)告上法庭。理由是,其修建的皮炮高速公路与种猪场距离过近,种猪场已出现疫情,损失严重(本报2012年2月13日五版曾作报道)。根据专家给出的“整体搬迁”的建议,种猪场经资产评估,向高建局提出5710万元巨额索赔。

  9月18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一直关注此案的王吉志、李彦、李萍等辽宁省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

  先有高速公路,还是先有种猪场?

  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出生时间”先于对方,原告和被告都出示了大量证据。

  原告种猪场认为,谁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建成使用,谁就在先。种猪场分别于2007年9月3日和2009年4月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取得两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后即开始施工。其中,一期猪舍占地5700平方米,2007年底投入使用;二期猪舍1.4万平方米,2010年初即投入使用。

  被告高建局则以规划时间作为判定依据。其辩称,皮炮高速公路从2008年开始设计定线,当时的航拍图上并没有成规模的猪舍。2009年3月,辽宁省发改委批复皮炮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同年4月,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开始现场勘测,也未见大规模猪舍建筑。负责具体施工的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书证,证明其进场施工时间为2009年9月,当时种猪场一期工程已经完成,二期工程与皮炮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进行。

  庭审中,高建局对种猪场用地及猪舍建筑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表示在现场勘测阶段征询地方政府意见时,没有相关部门提到种猪场。

  种猪场则认为皮炮高速公路“未批先建”。因为国土资源部对皮炮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时间是2011年8月10日,两个多月后,也就是10月28日,皮炮高速公路才建成通车。

  与高速公路距离过近,必然导致种猪场疫情?

  皮炮高速公路离种猪场距离过近,已经是双方不争的事实。但是,种猪生病及死亡,与高速公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

  “种猪场建成以来,从未发生过大的疫情,而且2011年2月,种猪场还被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纳入该省18家核心育种场和一级猪扩繁场。但是从皮炮高速公路通车至2012年7月,9个月时间,种猪场生产日报表显示的死亡和淘汰的母猪、仔猪共计1242头。”

  种猪场称,上报疫情后,2012年5月,普兰店市疫控中心到种猪场调查,并进行剖检,怀疑仔猪腹泻,并由仔猪腹泻继发非典型蓝耳病、猪瘟混合感染。据此,种猪场认为,与其紧邻的皮炮高速公路是导致猪死亡的直接原因。

  “关于猪瘟、非典型蓝耳病的检测方法应是荧光RT-PCR,而不是剖检。”高建局对普兰店市疫控中心检测结果的科学性表示怀疑。按照国家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生严重疫情,应该逐级上报,但是普兰店及辽宁省畜牧局等至今未接到相关报告。而且,2011年到2012年全国都在流行仔猪腹泻,因此推导不出邻近高速公路与仔猪腹泻或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种猪场离高速公路确实近,不过离周围的村庄、水源地都近。”法庭上,高建局出具航拍图,指出种猪场周边三四百米处还有村庄、水库、学农基等,认为种猪场建场时就不符合防疫规定,而且污染源并不止高速公路一个,无法得出邻近高速公路必然导致种猪疫情的结果。

  “这些跟本案没有关系。”种猪场反驳说,皮炮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前,种猪场的生产经营状况安全稳定,2011年7月,辽宁省疫控中心对种猪场进行的猪瘟、口蹄疫、非典型蓝耳病毒的抽样检测结果,也都是“阴性”。相反,皮炮高速公路开通后,就给种猪场带来疫情。

  种猪场能否继续经营,专家观点截然相反

  在这场博弈中,原告和被告都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然而专家对种猪场能否继续经营的观点截然不同。据种猪场介绍,2011年正月,辽宁省畜牧技术推广站站长等人到种猪场考察后,提出鉴于种猪场与皮炮高速公路距离太近,不适宜种猪养殖,故不同意种猪场进口种猪,从而导致已经被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核准的进口种猪免税计划“流产”。

  2011年5月17日,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总畜牧师李铭兴等3位专家到猪场调研,并给出“整体搬迁”的建议。理由是:农业部2010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7号令”)规定,种畜禽场应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专家认为,高速公路通车后对该场生产将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通行车辆及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等将成为病原微生物的载体,各种病原微生物将通过空气向场区传播,种猪场发病风险极高,已不宜从事饲养业。

  然而,时隔3个月,2011年8月8日,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再次发文。一方面说明给种猪场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合法。另一方面表示,防疫距离不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猪场在辽宁省有6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7月8日下发的《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以下简称“20号函”),认为在设置人工屏障隔离后,种猪场可继续经营。文件还附了李铭兴等专家的签名。

  根据这份建议,高建局在皮炮高速公路匝道邻近种猪场处设置了三段高2.8米的声屏障隔离墙,共500延米。

  令人不解的是,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为什么在3个月内发出两份结论相反的意见呢?李铭兴出庭作证时解释说,5月17日的专家意见根据的是7号令。由于7月份发布的20号函对7号令实施前兴建的猪场进一步明确了解决办法,所以根据20号函再次发文。两份文件均符合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可是,2012年6月19日,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学院等6位专家对种猪场进行调研后,给出的专家建议是:“目前该猪场已经不适合继续生猪养殖生产,建议该猪场整体搬迁。”巧合的是,一周之后,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发出第15号通告,以种猪场未完成种猪选育工作任务为由,取消了种猪场的核心育种场资格。

  辽宁省畜牧兽医学会常务副理事长邵传明、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员冯书堂等专家出庭作证时表示,导致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正是高速公路与种猪场之间的防疫距离过近。

  庭审时,种猪场表示不同意调解。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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