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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设施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0-26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327

  为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国土部、农业部昨日(10月25日)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管理。

  所谓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按照要求,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把关。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范围。对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我国,设施农用地面积庞大,且随着设施农业的发展,仍在进一步扩大,设施农用地侵占基本农田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据国土部资料,近几年来,我国耕地规模愈加逼近“18亿亩红线”。

  国土部耕地保护司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也很少实行用地审批操作,导致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该负责人表示,设施农用地应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在其使用中,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他还强调,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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