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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06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229

  中国经济时报近期连续刊发的农药管理难题系列报道,引起业界的较大关注。8月30日,本报记者先后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全国农技推广中心以及天津市植保站等单位的植保专家座谈,就目前农药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专家们一致认为,农作物病虫灾害严重影响我国粮食安全,但立法工作滞后,造成防控工作无法可依,农民防治病虫害的行为缺乏规范,乱用药现象较为普遍,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规范。

  据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张润志研究员介绍,我国是农作物病虫害多发、频发和重发大国,自古以来,病虫灾害与水灾、旱灾并称为我国三大自然灾害。我国常见农作物病虫害有1000多种,常年可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病虫害近100种,每年发生面积超过70亿亩次,每种作物经常同时遭受3—4种病虫危害。目前,我国农作物病虫害损失并不亚于一场大的水灾损失。

  “来自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农作物病虫害自然损失率在37%以上。”中国农业大学的张龙教授说。

  据此测算,若不采取防控措施,我国每年因病虫危害将损失粮食3000亿斤、油料136亿斤、棉花3.8亿斤、果品和蔬菜2000亿斤,潜在经济损失达5000亿元以上。

  全国农技推广中心首席专家张跃进告诉记者,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耕作栽培制度变化、国际农产品贸易频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作物病虫害暴发频率逐年提高,损失逐年加重。

  天津市植保站李柏润介绍说,天津有近100万亩的蝗虫适生区,1985年以来的25年间,蝗虫的暴发次数超过以往100年的总和,蝗虫多孳生在沿海、沿湖、沿河的荒地,由于对上述环境的蝗虫防治缺乏法律依据,每到蝗虫发生季节,农业植保部门开展监测和防治都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障碍。

  农作物病虫灾害防控立法严重滞后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致使防控工作职责不清、体系不全、队伍不稳,保障措施难以到位,防灾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应付局面。

  “长期以来,我国植保防灾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致使防治行为不规范,随意防治、不防治、乱防治等问题日益突出,常常造成防控效果差、灾害蔓延快、农田污染重、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等不良后果。”张跃进说。

  据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农业昆虫研究室主任王振营介绍,我国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种类多、面积大、损失重,事关13亿人吃饭和9亿农民持续增收,其防治工作至今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投入受人为因素影响很大。

  “以玉米螟防治为例,有的领导很重视,就有防治经费支持,一旦换了领导,支持政策就没有了。”王振营说。在东北地区,玉米螟被称为“哑巴灾”,是制约玉米高产的重要因素。

  “我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也落后于世界许多国家。”全国农技推广中心病虫害防治处副处长杨普云介绍,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颁布了农作物病虫防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日本、印度等国早在1950年、1985年就颁布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法》,美国1990年颁布了《植物保护条例》,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越南、哈萨克斯坦、蒙古、尼泊尔、韩国等国也颁布了相应法律法规。而中国却没有颁布相关法律。

  全国农技推广中心病虫害测报处处长刘万才认为,近年来病虫害监测预报等公共服务设施频繁被损毁、盗窃、变卖,有的单位或个人随意发布病虫害预测预报信息,误导农民乱打农药,不仅防治效果差,而且增加农民负担且污染环境,这些问题都需要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予以管理。

  “控制农作物病虫害是一项公益性、政策性和法制性很强的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病虫害信息发布和防治行为。”专家们表示,尽快研究制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对于规范和保障农作物病虫灾害防控工作,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持续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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