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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给产业发展“托个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15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354

    就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云南省遭受60年不遇的特大旱情已经超过200天了。席卷云贵高原的旱情仍在持续,而2007年底的冰雪灾害、2008年汶川地震、2009年北方大旱等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的损失仍历历在目。在气候变化对农业影响日益加大的情况下,谁来为基础薄弱的农业产业“托个底”?不少代表委员再次将目光投向了“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要素

  “两会”期间,民革中央在提交的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建议》中开宗明义:“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要素,是保护和支持农业的有效手段。只有降低农业风险,才能吸引投资,增强农业融资能力,切实推进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使农民持续增收致富。”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多发的国家,农村面积大、农业基础弱、农民占比高。就是说,在中国,最容易遭受灾害的产业是农业,最容易遭受伤害的人群是农民,最容易遭受损害的地区是农村。”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院长王静成代表介绍说,国外通行的做法是设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农业保险业发挥的作用和空间非常有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政策性保险跟商业性保险相混淆,是其中的关键。”王静成代表介绍说,这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经营风险高,农民支付能力有限等多种因素,农业保险长年亏损;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财力严重不足,不能对农业的发展起到推进器的作用。

  “越是缴不起保费的农民越是需要农业保险,现在已经到了‘政策性’的意义特别彰显的时刻。”王静成告诉记者,“保险经营者的逐利目标与农业生产者的安全目标总是无法直接链接,其内在的机理,就是社会目标的代表者———国家的角色缺位。目前全球推行农业保险制度的40多个国家,主要都是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支持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使国家、保险公司、农民三方的利益得以基本协调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吴焰建议,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以提高基层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所差别的保费补贴比例。

  农业保险要可持续发展,亟须立法支持

  “发展农业保险,需要立法先行。”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代表介绍说,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推动方式、经费筹集渠道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不明确,缺乏长期稳定和可预期的清晰政策与路径,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强。

  王静成代表建议将农业保险立法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由全国人大加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法》,确立政策性保险的性质,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理顺监管和经营体制,规范运作机制,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为巨灾风险“再上一把锁”

  “农业风险的高度关联性,很容易促成农业巨灾风险的发生。一旦发生巨灾损失,往往吞噬掉农业保险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严重影响农业保险分摊风险、损失补偿等基本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农民对保险的信任。”王静成代表认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非常及时。

  任建国代表则认为,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同时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农业保险经营减免所得税,允许税前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强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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