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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17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236

    去年,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于职业病防治的关注。两会期间,这一话题也牵动着诸多代表委员的心。代表委员们纷纷呼吁,政府、企业、社会应该尽快行动起来,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不要再让张海超事件重演!

  “职业病防治,必须突出各级政府的行为。”全国政协委员简少玉提出,应把职业病防治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征集考核内容,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环境保护与健康重点实验室(华中科技大学)主任周宜开建议,应健全部门协作监管机制,加大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坚决关闭那些高污染、高能耗、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企业,指导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不断改善农民工作业工作环境。

  职业病防治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鉴定难”。两会上,43位工会界委员联名提案,呼吁尽快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并提出“规定职业病诊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建议。来自妇联界的法律专家何悦委员也进一步提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包括举证内容、时限、假证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法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人民医院副院长王启仪建议,“是否可以打破现在职业病鉴定中的‘垄断’,现在很多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完全能够有能力进行职业病诊断,应赋予这些医院这方面的职权。”

  “要保证职业病患者能够病有所医,必须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职业病救助机制。”周宜开委员建议:首先,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易发、高发的劳动岗位,要求企业进行强制性职业病医疗保险,;其次,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重点解决职业病易发、高发和困难企业的职业病患者医疗救助和用于没有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责任单位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农民工职业病人的救助。另外,司法部门应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当好被职业病威胁的农民工的法律后盾。

  简少玉委员提出,应当建立省际职业病防治工作协作互动机制,给外出务工人员建立可以转移的个人医疗账户,将受职业病危害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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