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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六字特点:依法 适时 有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17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419

既有利于抑制通胀,又不影响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国家发改委宣布,从1月15日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涉及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及其制品及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同时,《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作《办法》)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此,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主任范剑平指出,这次宏观调控的特点是依法调控、适时调控和有度调控,企业和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而这次调整也只是短期行为,并不会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造成影响。

  并非冻结物价 涨价必须合理

  据了解,《办法》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

  根据《办法》,记者发现,该措施并不是严格不许涨价,而是重点关注涨价的合理性。《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企业提价申报后,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同时,在受到流通企业调价备案后,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办法》特别强调,该措施是短期行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而对未按规定办事的企业,《办法》也指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干预完全合法 价稳必然取消

  “如果政府这次不干预,就是失职”,范剑平认为,这次政府的调控措施出台得非常及时。

  事实上,从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尤其是与居民生活水平密切相关的粮、油、蛋、奶等日常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过大,已经影响到居民切身利益。同时,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等趁火打劫的行为,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听之任之,不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无疑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范剑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总结了此次宏观调控的三大特点。

  首先是依法调控。虽然以前在计划经济时代和转轨时期运用过类似手段,但这次是我国政府自《价格法》实施以来首次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干预物价。对此,范建平指出,国家所实施的办法都有着非常具体的法律支持,“可以追溯到每一条法律条文”。

  同时,这次宏调也是适时调控。面对最近的波动,这时候措施出台,既保护了生产者的利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是弱者”,范剑平强调说,政府这时候出台政策就是表明政府是保护消费者的,而对于合理的涨价,相信消费者应该心平气和地接受。

  “表面上看,这次的干预措施似乎只对消费者有利,但实际上对企业来说也是受益的。”范剑平告诉记者,措施对于合理的涨价依然是支持的。所以,此次受影响较大的是暴利企业,以及那些乘机扰乱市场秩序、哄抬物价的企业。

  此前,国务院在1月9日刚刚强调,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联系这一政策,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博士告诉记者,连续出台的政策,将抑制当前的通货膨胀,有助于缓解人民的通货膨胀预期。他强调,相关措施在何时出手是非常有学问的,现在我国的通货膨胀还只是刚有苗头的时候,还没有形成恶性通货膨胀,这时出台相关政策显得及时而且必要。

  他同时表示,“这将是一个短期行为,但多短,要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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