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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质检不合格可罚2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9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412

  “今后如深圳养殖户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违禁药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最高将被罚2万元!”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获悉,《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制定出台,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条例具有法律效应,是深圳建市以来首个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相关规定的条例。

  据了解,凡是深圳本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该条例。其中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禽蛋、菌类等及其经过屠宰、分割、包装、冷冻等初级加工的产品。

  售注水肉严重者将停业整顿

  《条例》要求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和销售数量。经营台账应保存一年。未设置经营台账或者经营台账不符合要求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示。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时,经营者除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关于该产品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之外,还应当进行口头提示。

  如在生产活动中出现“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以及其他被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除了农产品将被农业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屠宰场卫生需符合相关要求

  根据《条例》,畜禽屠宰场的环境卫生、屠宰加工过程和废弃物的处置,需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动物养殖场、畜禽屠宰场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染疫动物的排泄物,务必送交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产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并在销售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且上面应同时标注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

  此外,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否则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责令停产停业,还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应设质量公示牌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肉菜市场等经营者均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经营管理档案;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并定期组织有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市场经营者可以通过与市场内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责任。

  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进场采购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如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当督促市场内的经营者销毁。

  质量抽检不合格可罚2万

  《条例》强调,来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一种类农产品,出现“经抽样检验一年内累计三次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超过规定标准的;在市场上销售后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深圳农业部门将发布公告并通报该产地的有关部门,在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任何经营者不得采购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农产品。

  此外,在农产品质量抽检中,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农业部门没收其销售不合格产品所得,并对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而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该单位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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