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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加强高毒农药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25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475

山东省农业厅为全面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1月15日,在全省发出了《加强对高毒农药的管理通知》。通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高毒农药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高毒农药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安全、人民身体健康、环境保护、农产品出口、农民增收和农民权益,事关重大。各级农业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高毒农药管理工作作为长期的一件大事来抓,从维护全省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麻痹思想,消除懈怠情绪,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制定长效管理机制,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真抓实干,抓出成效。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法制观念
    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发放明白纸、书籍,张贴广告等形式,下大气力搞好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农药生产、销售、经营等环节人员的守法自觉性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广大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用药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宣传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危害性,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参与高毒农药市场的清理整顿,加大制假售假案件的曝光力度,扶持名优守法企业。
    三、突出重点,大力整顿和规范农药生产、经营秩序
    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要突出两个方面。一是抓好生产环节,从源头上堵住高毒农药来源。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生产企业,摸清现状,主要检查是否存在生产、销售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行为,是否有在低毒农药生产中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严查经营领域,切断高毒农药的流通。对农药销售集散地、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要重点监督。发现有违法销售线索要一查到底,追根溯源,查清生产地、销售渠道和货物去向。
    对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在2006年底尚未销售的产品,要监督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要按照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统一思想认识,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加强对高毒农药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省厅将适时组织检查组抽查督导。
  山东省农业厅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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