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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0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340

  【本报讯】为了加重产品的重量多赚几个钱,有些经营者会给将要售卖的鸡、鸭、猪、牛等畜禽灌注泥沙或水。这一行为今后不再是投机取巧、不诚信经营那么简单了,而是触犯了法律,最高可被罚款2万元。这一规定已明确写进《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中。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该《条例》近日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正式对外公布,并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瘦肉精、孔雀石绿被列入禁用名单
  《条例》所管的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禽蛋、菌类等及其经过屠宰、分割、包装、冷冻等初级加工的产品。
  《条例》明令禁止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即“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等。违反这一规定的,将被处以5000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已售不合格农产品要公告收回销毁《条例》规定,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进场采购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市场经营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当督促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销毁。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公告收回,并予以销毁。为保证来货质量,《条例》规定进入各类农产品经营场所经营的农产品,供货人应当提供每批次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证明农产品来源的票证。鲜、冻畜产品则要凭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条码以及屠宰加工单位出具的肉类出厂电子单据才能进入销售市场。《条例》还规定餐饮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采购台账制度,并保存一年,台账应当注明所购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日期等事项。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受重罚
  《条例》要求农业部门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生产经营者如果拒不接受检测,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视为不合格。《条例》同时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由农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至5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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