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昨日(18日),《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宣告出台。自2007年3月1日起,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将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记者 李海燕)
新报讯 昨日(18日),《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宣告出台。自2007年3月1日起,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将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记者 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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