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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菜肉有问题 消费者可以向市场方索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0-23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499

  (记者谭麟) 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的《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也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禁止销售的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产品并作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者处5000元到2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生产者处500元到1000元的罚款。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向市场方或者生产者索赔。

  以法律的形式 对农产品进行监管

  据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三是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及风险分析、评估制度;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六是农产品包装和标志制度;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求制度。我市制定的《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检测检验具体对象、指标内容和区域范围、市场类型(名录)以及实施时间由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为了保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保障市民食品卫生和安全,将以法律形式对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等环节的进行监管,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据悉,我省还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农产品不合格 可向市场方或生产者索赔

  “该项规定作为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法规,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市农委相关人员称,目前,市农委相关部门正在就该项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并拟在按照该条例的规定通过后分步实施,“品种、区域范围等项目将根据成都市实际情况确定。”据了解,全省目前有4个省部级检验检测机构,19个市级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其中成都市有两个:质量技术监督监测局和农业部指定的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具体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方案也在制定中。”相关人员称。条例规定: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主办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者或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另外,消费者也可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据了解,去年3月15日,在黄忠集贸市场内,280名摊主签下了《食品安全承诺书》。黄忠集贸市场也就此成为我市首家实行市场准入制的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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