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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尊重农民意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3-27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435

  承包制不是不要改革,但改革的方向只能是进一步巩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增强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南方农村报》记者向振中所报道的关于东莞市道滘镇九曲村在土地承包问题上引起的纷争,是全国同类问题的一个缩影。纷争的焦点是:农业生产要不要搞规模经营?规模经营是否一定要采取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方式?归根到底,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能否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新形势?

  农业生产当然要朝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中国农村地少人多,平均每个农户只有半公顷左右的土地。在这样的小块土地上耕作,大多数农民不可能富裕起来。这也是中国农民贫穷的原因所在。

  但是,农业的规模经营不需要采取集体经营的方式。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种植业领域的农业规模经营实际在两种情形下发生。

  在直接生产环节上,农户家庭就可以维持足够大的经营规模,不必搞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化经营。即使在中国农业技术落后的情形下,一个农户种植3-5公顷的粮食作物没有任何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耕作上百公顷土地的农户。如果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割比较零碎,每户农民不能形成规模化经营,也要相信农民自己会找到一个办法来实现土地的集中经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承包权自由流转,这给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留下了空间。事实上,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通过农民之间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实现了适度农业规模经营。

  在生产的服务环节上,可以由多家农户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社,共同进行市场活动,以降低农产品销售或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形下,农业专业合作社完全不需要在种植环节替代农户。农户在直接生产环节越是独立,他们在服务领域才越能有好的合作。

  在我们的一些基层干部的头脑里有一种奇怪的想法,似乎只有通过村干部把农民的承包地收拢起来再转给“大户”才能实现规模经营。按经济规律的要求做评判,可以认为这种想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为什么分散的农民就不能直接和“大户”签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干部们硬要中间插一杠子,只能增加权利交易的成本,造成效率损失。如果干部们在插手过程中工作做得不透明,还会引起农民的怀疑,并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在有些情况下,农民不愿把自己的小块土地转让出去而宁愿自己耕作,也不是什么坏事。转让出去,农民只能获得租金收入;如果自己经营,还可增加一份劳动收入。如果集中经营的效率的确很高,以至“大户”付给土地承包户租金明显超过承包户自己经营的全部纯收入,我们相信承包户会自己与“大户”谈判,并确定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价格,村集体完全不必介入。干部们的作用只应该是为农户服务,保障农户之间合法转让土地,依法履行合同。

  按我的观察,在多数情况下,乡村干部们硬要自己过手用“集体化”的办法来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本质上是想分割一块利益由自己支配。我以为,即使这种愿望是善良的,其做法仍然不可取。按照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安排,干部们有多大的利益支配权,应该由农民说了算。只要干部们得到农民的信任,很多公共开支可以完全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筹集资金。这个办法能不能行得通,完全依赖民主自治制度的落实情况。

  如果想通过集体化经营的办法来解决农户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问题,我看也是好心难有好结果。只要农户仅仅依靠几亩地生存,找不到解决“隐性失业”的办法,就不可能有高水准的社会保障,家庭养老就只能是养老的基本形式。只有大量农民转移出农业,农业生产主要由专业农户来经营,农户的社会保障交费能力增强了,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才能提高。没有这样的条件,即使有了几个“大户”,多数农民还富裕不起来,任凭干部们想什么办法,社会保障的水平也不可能提高。如果硬要“剜肉补疮”,必将后患无穷。未来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还是要走大财政的路子,各地依靠村庄自己的财力搞“自给自足”,不是一个靠得住的出路。

  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口号以来,不少地方搞了五花八门的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事情,多引起农民的不满。我自己对此早已深表忧虑。过去30年农村走向繁荣的基础是耕地承包制,难道我们在建设新农村的口号下就要退回到集体经济时代?些许利益支配权的争夺,就要颠覆中国农村的政治天平?我看我们的高级干部们要好好想一想了。承包制不是不要改革,但改革的方向只能是进一步巩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增强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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