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红枣网 » 红枣资讯 » 种植技术 » 正文红枣文化 / 市场行情 / 分析预测 / 种植技术 / 关注枣农 / 政策法规 / 加工技术 / 食品安全 /

浙江要求审理海事案件时慎扣渔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0-29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次数:222

    今年,浙江已经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为我省发展海洋经济带来新的机遇。如何为发展海洋提供司法保障,切实维护渔民的利益呢?今天下午,省高院和宁波海事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宁波海事法院专门为此而出台的25条意见,为更好地发展海洋经济提供司法保障。 

  作为沿海省份的浙江,是陆域资源小省,却是海洋资源大省,拥有26万平方公里海域,相当于陆域面积的2.6倍。2009年,浙江海洋经济总值达到2809亿元,占全省GDP比重超过12.5%,居全国前列。

  同时,浙江也是全国沿海港口城市设有海事法院的9个省份之一。宁波海事法院因其地点设在宁波而命名,主要管辖浙江所属港口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宁波海事法院2003年至今,已审结各类海事商案件2万多件,解决争议的涉案标的金额210余亿元。

  根据这则《意见》,对于浙江海洋经济试点框架下的各项新举措和配套政策,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不违背法律精神、且有利于试点工作开展的,法院都要予以有力的司法支持。

  记者看到,《意见》在关于审理涉渔纠纷时提出,要尊重渔民生活和渔业生产习惯,慎用渔船扣押措施,充分利用休渔期加大矛盾处理力度,尽量减少对正常渔业生产的影响,从而保障渔民在捕渔期正常作业

红枣信息网提示:“如果本网站发布的资讯影响到您的版权,可以联系本站删除!同时欢迎来本站投稿!”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分享与收藏:  红枣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