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食用了超市正在销售的三颗红枣,超市促销员王女士被开除,并被要求支付3000元的罚款。因认为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女士起诉至丰台法院,索要被扣除的罚款及被开除期间的工资。经审理,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的罚款超出了王女士月工资的20%,故应返还2400元并支付王女士供职期间的提成工资。
2018年3月1日,王女士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到北京一家超市上班,担任超市促销员。3月28日上班期间,王女士偷偷食用了柜台陈列的三颗红枣,并被超市防损员发现。
超市收回了王女士的上岗证,并对劳务派遣公司作出3000元的处罚决定。而根据王女士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故劳务派遣公司从王女士的工资中扣除了3000元罚款,并解除了其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