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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仨枣被解雇 前员工告永辉超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4    浏览次数:708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因偷吃三个枣,身为超市员工的王女士先是被单位罚款3000元,后被解雇。为此王女士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返还罚款、发放剩余工资。

昨日下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下午2点,王女士坐在原告席上,今年38岁的王女士此前是京八珍公司的员工,其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经该公司派遣至食品公司担任柜员,工作地点在永辉超市上班。她称,2018年3月28日下午1点左右,因看到超市的红枣特价,便去品尝了三颗,被超市管理人员发现。后超市管理人员调取监控并对王女士进行了批评谈话。随后,食品公司人员告知王女士超市要求其支付罚款3000元,从工资扣除了,王女士表示不愿意,公司便告知其回家等通知。王女士回家后,收到了人力资源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现王女士起诉至法院。

“我是在超市吃了三颗枣,但到底给超市带来了多少损失,要罚3000,我知道自己错了,我可以赔偿10倍20倍甚至30倍的赔偿,但现在罚款金额过高了,而且解除合同,没有劳动法上的依据,这三颗枣不可能值3000块钱,而且辞退之前没有联系我,也没有书面通知。”王女士表示,自己原本想下班时候买点枣,所以就提前尝尝是不是甜的,没有别的意思,“3000块钱我得买多少枣啊,还有顾客、超市员工都试吃,也没有看到有人管啊”。

被告人之一的永辉超市的代理人表示,超市第一时间联系劳务派遣单位,解雇是王女士所在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而作为被告人的京八珍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我们是用人单位,人事关系在人力公司,后来人力公司尝试联系王女士,但微信被拉黑,电话打不通,根据劳动合同中第7章第18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外包单位业务规则和本合同规定的,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赔偿。公司的章程中第9章第34条也规定,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诚实守信、忠于职守,遵守商场的规章制度,因乙方个人原因(打架斗殴、偷窃)被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永辉超市罚款的依据是根据我们公司的合同,我们的员工不遵守管理制度造成罚款,目前罚款是我们公司垫付,所有处罚都是有依据的,因此我方没有过错。不同意王女士的诉求。

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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